大洋新聞 時間: 2013-11-26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張建林
  近日,市民王女士報料稱,自己到一家服裝店準備試穿懸掛著的衣服,卻遭到店內工作人員的阻止,並明確表示“正在進行促銷的衣服不能試”,而且,購買之後也不能退貨。店家的種種“霸王”條款,讓她非常鬱悶。
  廣東增泰律師事務所羅學源律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 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服裝店的說法是完全違反法律規定的,其自行制定的規定排除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內容是無效的。
  信息時報記者 張建林 通訊員 張志科
    (原標題:買促銷衣服“霸王”條款不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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