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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呼和浩特12月24日電 (張林虎)24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經審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地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規定》對地名違法行為做出明確規定,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瞭解到,《管理規定》首先明確了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工作。同時,針對工作實際中各類地名命名更名程序不明確、不具體,地名管理混亂,地名命名更名不及時、不規範等問題,《管理規定》優化了各類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明確了申請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機關的辦結時限。為了有效解決有些地方擅自變更地名,導致群眾對頻繁變更的地名使用不便的問題,《管理規定》嚴格了地名命名、更名程序,規定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同時,《管理規定》中對地名違法行為做出明確規定並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對公開使用未經批准地名;未按國家規定書寫、譯寫、拼寫標準地名;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使用外國地名、人名命名地名;擅自移動、塗改、損壞、玷污和遮擋地名標誌等違法行為設定了責令改正和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完)  (原標題:內蒙古地名管理規定:擅自移動塗改地名標誌將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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