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9日訊 記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 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首次以司法指導意見的形式對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相關問題進行規定。意見要求,要依法審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金融借款、融資租賃、民間借貸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多渠道融資。在審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權屬糾紛時,對產權有爭議的掛靠企業,要在認真查明投資事實的基礎上明確所有權,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今天在此間指出,意見強調,要準確把握立法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犯罪與行政違法、犯罪與民商事糾紛。
  下轉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性行為,要依法審慎對待,只要不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得以違法論處。違反有關規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構成條件的,不得以犯罪論處。
  據悉,意見還強調,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對於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適用強制措施以及適用強制措施的種類,是否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措施以及涉案財物的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或者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事實、證據存在疑問,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依法宣告無罪。
  此外,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正確審理涉及稅收、工商管理、質量監督、物價、海關監管、經營自主權等行政案件,依法糾正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違法干預非公有制企業自主經營的行為。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或者提前解除國有土地出讓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關於補償財產損失的合理訴求。
  (原標題:依法審慎對待融資活動中創新性行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k34ikaeo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